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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现在十四岁,父母离异,我的抚养权在父亲那,但是他拒绝给我上学的经济,和生活费,我现在想和他断绝父子关系

离婚 2020-02-12 05:5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可以让你母亲起诉变更抚养权,要求父亲一方支付抚养费,并向当地乡镇政府部门或者县教育局投诉你父亲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 你可以让你的母亲代理你起诉你的父亲变更抚养关系并给付生活费,无法断绝父子关系,这属于血缘关系,自然形成的,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 你好,血缘关系无法断绝,未满十八岁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
  • 起诉变更抚养权要求父亲一方支付抚养费。
  • 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  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该条规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日作出《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明脱离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子女间,政治观点可能有进步与落后之分,但父母对子女仍应负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仍应负赡养扶助义务。  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
  • 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1、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将子女送养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独立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2、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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