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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助诈骗犯收款,收了4000元,给了我480元好处费,今天派出所传唤我去接受调查,请问这个是怎么量刑

其他 2020-02-16 03:3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普通诈骗罪与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一样,影响量刑的立案金额也不一样。现在案件进展到哪一阶段了?被采取强制措施了?建议您尽快联系律师展开辩护工作,争取缓刑的可能。如需获得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拨打免费热线详细描述案情。
  • 如果你明知,属于从犯,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 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判刑
  •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对于诈骗罪,其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知识拓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诈骗数额认定比较复杂,诈骗数额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一)数额较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2千元至4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3万元至5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定性与量刑的一些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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