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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公司2016年2月14日签订的第一次一年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未给本人留存合同书,都留存公司,请问合法吗?2017年2月14日前签订的第二次三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2月14日到期,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才钉钉形式通知我不给我续签劳动合同,没有告知任何不签订合同理由,如果我不同意不续签合同,会有什么后果,如不续签合同公司应按照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怎么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本人还有45天的年假未休,应该怎么赔偿?谢谢!

其他 2020-02-14 2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您可以找公司要,应该一人一份;您好,公司不跟您续签劳动合同,应向您支付补偿金,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未休息的年假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工资
  • 您好,公司有没有给您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呢?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关于续签的相关规定呢?如果公司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是需要支付员工赔偿金的,您可以详细说明下您的情况以便给您更专业的意见。
  • 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理由不续签订的,应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承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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