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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夫是2012年离婚的,离婚后前婆婆赠予老房子的其中两间房屋作为我和女儿的补偿,2017年开始征地拆迁,我和女儿自然也纳入安置对象,且资料档案全部做好。现在村里其他人员都已经在安置了,我和女儿却被告知不给安置,原因是19年8月上交的离婚协议里没有共同财产,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合理?我该怎样做?

拆迁补偿 2021-12-01 06: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你这个房屋是前婆婆赠予的,肯定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相关信息不明,但是你可以争取你与你女儿的安置资格。你可以写安置申请书给当地的拆迁部门。
  • 需要补充材料,补充离婚后你婆婆“赠予老房子的其中两间房屋作为我和女儿的补偿”的证据
  • 您需要和前婆婆协商、沟通。
  • 婆婆给的房子有没有书面凭证,离婚协议当时什么情况下签的,如果能说明事实也可以解决,这个可能要通过诉讼解决了,有需要可以联系我,只有全面掌握情况才好恢复您的咨询
  • 你这个房屋是前婆婆赠予的,肯定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相关信息不明,但是你可以争取你与你女儿的安置资格。你可以写安置申请书给当地的拆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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