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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有一事咨询,本人是2007年7月-2008年2月在一家物业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工作期间企业未与本人签订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后于2008年2月28日离开此单位,实际工作工资已经支付了,但我当时跟企业领导多次提出要他们支付我2008年1-2月的双倍薪酬工资,我跟他们说这可是劳动合同法最新规定的,可至今都未到帐,已经快4年了,现咨询一下这份工资企业是否应该支付.........

其他 2011-11-13 12: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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