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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聘请了1名食堂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为1年,合同内容中明确了是不定时工作制,执行计件工资(按完成工作1次发50元),星期一至五每天只上半天班(合同上没明确),合同到期了该工人要求支付保险和经济补偿,合理吗?

其他 2011-11-11 10: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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