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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15号左右,领导与我约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让我下一个月走人,我同意,并且问第二天可不可以走,领导说,建议我下个月走,可以多领一个月工资,第二天走就少一个月工资,我问,是不是按正常的劳动合同那样走程序,领导说是的,但是1.15号我只收到12月份的工资,1.13号电脑打的辞职报告,之后收到1940元左右及年终会的小礼物,就没有收到一月份的工资,也没收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的赔偿金,请问公司这样做的合理吗?

其他 2020-02-22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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