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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阳市内某家金融机构的一名临时工,自99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未转正,因为《新劳动法》的实行,2006年初单位开始着手清理临时用工,同年8月份将本单位的9名临时工清理了5名,我是被留下的4名中的其中一名,留下的同时被迫与单位签订了辞职协议(不然也将被清理掉)。后来单位找来了劳动中介机构作为派遣单位统一管理我们,通过劳动中介补缴了2005年7月-2006年10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与我们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我现在的工资和保险金是单位转给劳动中介,再由劳动中介发放工资和缴纳相关养老和医疗保险,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维权的话是否过了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上述时效如何界定?

诉讼 2011-11-11 1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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