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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份我在厦门按揭买了一套房子,并付了首付款,当时因我女朋友想把户口迁入厦门,在签好的购房合同上又增加了她的名字,我们于2000年12月办理了结婚手续,2001年我们的女儿出生,在一起的几年时间里我们感情不和, 2003年初我们就分居了,她兼职几家小企业会计,叫她弟弟妹妹帮忙, 把我们家一间房做办公室,在我们家上班、做饭,而我好象外人每天在外面随便吃,晚上睡在客厅沙发上,许多次让她们把办公室搬出去,她们就是不肯,还叫我搬走,并且有一次还一起合伙来打我,我在2003年底与别人合伙(对方出全资,我技术入股且全权管理)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中心注册一家公司,几年来经营状况很不好,我身体也每况欲下,三十几岁的人头发白了很多, 2008年01月20日她们终于搬出去了,我正想松一口气的时候,想不到她从老家把她爸爸妈妈接过来,住进我们家,春节过后,我就索性搬离我自已的家,我和她协商离婚,她说同意离,但房子和小孩不给我,并让我每个月出800元给小孩子作为抚养费,另外公司她也有要分(她也知道公司我没出一分钱的,公司几年亏损,总不能把别人投资的钱也分给她吧),我想这对我不公平,结婚几年来,我受尽凌辱,处处忍让,一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到头来却被她们一家赶出自已家, 我了解她们一家人不注重读书(兄妹五人只有我妻子学历最高是职中毕业),卫生习惯又很不好,我认为小孩由我扶养对女儿成长有帮助,另外房子是我婚前买的且首付款是我付的,我只要求退还我首付款,其余按市价各半,律师先生,我这种要求合理吗?

离婚 2008-04-09 0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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