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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者在05年被送精神病院医治半年,05年三月送去,当年9月被居委会和办事处接回,后来一直在服药,而且经常出现打人现象,而且没有任何听力。这次杀人是在5月25日下午2点左右,大概事情发生的经过时间就1分钟,而且到下午5点左右,居委会就确定赔偿问题,由居委会赔偿三万,监护人赔偿4万,而且他本身这个家就是吃的低保,你说哪有能力进行赔偿啊,而且当初进行医治的时候,也是居委会送去的。现在居委会答应赔偿7万,而且这个4万元的赔偿款在他家以后征收土地的款上扣除,那么他家土地全部被扣,他的子女以及自己一家就没有办法生活了!而且杀人的年龄是61岁,被杀者70多岁,请问,这个事情该怎样来定民事和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09-06-06 14: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鉴定杀人时精神不正常,没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监护人必须承担.居委会的调解方案不服,可以起诉解决.
  • 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你好! 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杀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赔偿!
  •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 精神病患者在犯病期间杀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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