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7年7月22日我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公司向来都是拖欠一个月工资,也就是4月25号发3月份工资。今年5月22日我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也同意我离职,并办理了相关的离职手续。然而,5月25号后公司并没有发放我4月份工资,理由是合同上写明“无正当理由私自终止合同,扣发两个月的工资”。数次沟通后也没有解决。请问:公司是否可以扣发我的工资?还有,公司批准了我的辞职申请,是否叫协商一致?如有必要,我可以把合同影印件发送给您,看是否可以要回公司扣发的工资,程序如何走?谢谢!

其他 2009-06-06 13: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也不怎么懂法,只是想学习的人。看你这里还没有人给你回复。我说一个给你参考 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法虽然规定了仲裁时效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石家庄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