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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6年和对方在法院协议离婚,对方答应给予24万,后来一直没给,强制执行后,对方被禁止高消费,禁坐飞机高铁,要和我在法院协商按月支付,我是想问一旦和对方在法院达成协议,这个案件在法院是不是就算终止了,如果对方又出尔反尔,我还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吗?

离婚 2020-03-07 07: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是可以帮您处理的
  • 我国现行法律的原则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性,所以相对结婚而言,离婚要相对困难一些,尤其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另外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话也是可以由法院判决离婚的,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的重婚是指已经领了结婚证又和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指事实婚姻后又和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其他成员的,三是因为赌博、吸毒恶习多次劝解无效的,四是因为感情不和分开居住长达两年以上的,五是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两年的,或者直接被有权机关宣告死亡的。
  • 离婚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 协议离婚是我国离婚方式中的一种,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异,并同时就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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