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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三十多岁的女士,在化妆品店上班,上了两个月的班,年前11月23号开始上班,工资是每个月的15号开,应聘时是这样说的,交500块钱压金,干满一年给退,如果不到一年不给退,每月保底工资2000元,卖的多提成开,等我干了有半个月的时候,说不干得提前一个月打离职,嗯我也同意,1月15号开得第一个月的工资去了扣除压金500元,到手1800多点,又干到1月23号放年假,就赶上疫情正月初六初七没上班,初七我就打电话辞职了,老板说得提前一个月,我说行,但是疫情严重直到现在也没能上班,都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家里婆婆去世了没人给看孩子了,上不了班了,我就给老板打电话想把工资开回来,可老板不给开,说得扣15天的工资,我就不明白了,我已经提前一个月打辞职了,只是疫情给耽误了,要是正常的话已经上班够一个月了,我该怎么办?这个钱能要回来吗?

其他 2020-03-10 22: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离职后,对工资有争议,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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