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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镇一家企业,我从2008年10月10日入职到2009年5月27日(到此日不上班)公司于不满意我工作为由没有提前30天把我辞退了。我的职位是采购开发.底薪(有提成)是1500。公司没有与我签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用人单位是否向我支付每个月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是不是这样:底薪1500*7个月)。 2.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所以应支付我一个月的代偿金。 3、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向我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请问是否是这样。

其他 2009-06-06 1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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