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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合伙贷款买了两辆总价值100多万的车,用甲的名字登记的。后来因某种原因甲撤股,三方签署了汽车转撤股协议,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两辆车的每月租赁费用(即贷款)。但合同签订后。乙丙二人一次都没有缴纳过租赁费用。请问他们的行为构成经济诈骗吗,或者构成什么别的行为。跪求,拜托,急,

刑事辩护 2011-11-14 09: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伙的话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你们的那个协议对外是无效的,不会是经济诈骗,你们吧钱交足就好啊!
  • 只是经济纠纷,可以要求 只是经本回复仅仅依据你的文字陈述所作的简单建议,实际处理程序可能因实际情况的不同出现一定差距,为对你负责,建议详细咨询专业律师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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