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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单位均为国有单位,甲乙二人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于2008年间分四次挪用甲单位公款共计10万元供其个人使用(圴超过三个月)。后甲为还款,让其友乙(乙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乙单位挪用公款10万元。乙把从乙公司挪用的10万元交给甲用于还款。三个月后,乙将10万元归还乙单位。现依法认定乙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问题,数额是10万元,同时甲是乙挪用该10万元的共犯。那么请问甲先前在甲公司挪用的10万元应否认定?也就是说,甲挪用公款的数额应该是多少?

刑事辩护 2009-06-07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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