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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原公司工作了18年,原公司为深圳公司,且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公司更改为肇庆公司深圳分公司,注册地址在原公司地址,法人由原公司老板改为公司副总,现公司要求每位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重签新公司合,签定日期为当下日期(2020年3月),入厂日期为原入职日期,公司未承诺以前工龄补助,只是要求重签合日,保留原工龄,对如不签新合同也无补偿,请问工厂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其他 2020-03-12 11: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种做法不合法。要区分一下公司只是更名还是重新设立的主体,这两者区别是很大的。另外,不管是更名还是重新设立,你的工龄都应当是延续计算,不延续计算则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
  • 您好,如果前后两家公司是同一家公司,那么在工商登记信息里是有记录的,这样的工龄法律上认可连续计算;或者两家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延续关系的,你们有确凿证据(主要是书面的有盖章的证据)能证明是前一家公司安排你们到现在这家公司工作的,那么工龄也应当连续计算。否则,都建议您跟前一家公司协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入职新的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具体欢迎来电详询。
  • 你好 你们现在又在新合同上签字么?
  • 重新签署合同属于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可以拒绝并要求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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