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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上海。我父亲不幸因工受伤而导致小腿骨折。老板总共拿了九千元钱(没有说明是医药费还是生活费)。9月,我父亲鉴定为十级伤残。经咨询,上海赔偿金额总共三万多接近四万。可老板却说根据旧的合同法只有三万多。没有与我父亲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给工厂任何人员买保险(现老板已给工厂所在员工都买了保险)。10月与老板通过劳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41000的赔偿金。双方签字时,老板以起初拿的9000元为由,说应用41000-9000=32000的最后应拿赔偿金额,我父亲表示反对,除了9000还应拿41000。现在已走到劳动仲裁的程序。老板不是不愿意给赔偿费,是认为不应该给这么多。请问:32000是我们应得的金额吗?以我父亲这种情况仲裁的时候哪种方式最快能赢得胜算?

其他 2011-11-15 1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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