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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老师解答下,在修改企业章程中股份转让时,由“股东大会确认”改为“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份人数通过”有什么区别?我怎么觉得如改为“三分之二以上股份人数通过”有可能剥夺了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力?股东大会不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吗?怎么有种由大改小感觉?

其他 2020-03-24 13:1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是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对的
  • 你好一般公司法这样规定的
  • 三分之二以上股份人数通过,弱化大股东权利,给了小股东更大权利。
  • 你好,原来章程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章程相当于公司宪章,知情权和表达意见权利严格来说依然可以行使,但是如果原章程章程修改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主张修改行为无效。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致电咨询或者当面约谈。
  • 亲,您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一切要服从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对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九项就是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表决制度在《公司法》第四十三条中做出规定,即三分之二股东表决通过,这个三分之二可以认定为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到严格意义上是股权(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也就是大股东本身就有表决优势权利。 三、股权转让在《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股东在对内、对外转让股份有严格程序性规定,尤其是书面通知的法定义务,即不通知不生效。表决通过只需要一半以上就行。这个即是为了公司发现需要,也是对于大股东行使战略合作、战略决策的一种支持,毕竟大股东“高瞻远瞩”,对自己、对其他股东利益一定要考虑的。 建议学习一下公司法。以后若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我。 我是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解晓晨律师,民商法研究生毕业,对于公司法律制度有一定研究,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 你好可以详细了解你公司情况后再做解答。
  • 股东大会确认”改为“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份人数通过” ,应该是更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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