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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9日放假,因为疫情影响,公司要求2020.2.12日上班,到京之后隔离了十四天,工资从一月份开始,就按请假算,工资按国家法定日算休息,其余全部按请假算,请问合理吗

其他 2020-03-17 12: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不合理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疫情期间同舟共济,但是不能以此为由压榨,没有协商的拖欠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是我们保护的一大重点,你可以进一步和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保护你最大的权益
  • 应该是不合理,国家有新政策,疫情期间不上班也要给开工资的,只是比例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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