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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桩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二月六日寄静安法院行政立案,二月十一日收到法院补正通知,翌日补正完寄回。三月一日诉讼材料被退。三月二日又将材料寄去,并附信告知:如不立案,也应该出具不立案裁定,释明不立案理由后也可上诉。根据行诉司法解释,对是否立案,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可是至今未收到该院任何信息。目前全部材料仍在静安。对此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裁定行为如何处理?请指教,谢谢!

行政诉讼 2020-03-18 16: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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