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恳求帮助

这些年,我既不知道行政处罚的内容,也不知道诉权,我努力寻求得到法律的帮助,使我能在法治社会中得到平等、享有该享有的权利和得到尊重,我按法律程序,我从不中断的起诉上诉申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说;继续向国家公安部申请复议,至今没有得到答复。2010年12月1日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我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要求,有关部门以超过时效、和公安部门已经确认【否认错拘】为由,既不给我立案、也不给我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给我继续走法律程序带来障碍。我搞不懂我是一个下岗工人,2003年5月因为单位关门,为了生活应聘了第一家开放式超市药房------即“大药房做内部保安”,作为首家开放式超市大药房的开张,虽然给市民带来了方便但也给开发商带来了困境,太多的外盗和内部职工的监守自盗现象时有发生,同年7月31日药房员工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监守自盗贵重药品被同事发现,并告知药房董事长和保安部长,他们三人利用工作中的便利和药房管理上的混乱,多次将贵重药品偷出药房,并将所盗药品藏匿在药房地库的夹缝中,伺机销赃给药贩,获取不正当收益。从事后的调查发现,三人监守自盗的药品价值达2000元以上,他们在调查中承认并交待了偷盗的犯罪事实。

于是就在我当班的【2003年7月31日】这一天晚上董事长委托保安部长汪群在晚上21:30分药房关门后,命令全体上班的保安留下来,协助调查这件事,履行正当的职责,于是全体当班保安廖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周某、祝某某、方某某、吴某某、赵某、加上领班余某某、保安部长汪某{其中当班保安伍某某因白天请过假所以晚上沒有留下来}都留在了药房。全体保安和领导来到了药房综合办公室内。保安部长汪某指派我对偷药的事情作记录,一切是由领导亲自调查和处理这件事。调查完毕后,当晩24奌前其他保安及其偷药同事一起吃完夜宵,我作好记录后也被领导获准回家,以后药房发生什么事,我是不知道的。仅仅就是这二个小时的职务行为所作的工作记录却成了我犯罪的事实和过程,2003年10月22日,在我毫不知情下,被公安分局派出所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我实施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8天,刑事拘留26天,后变更取保侯审一年。从以上事实说明,本人既没有违法也不存在犯罪事实。公安分局派出所2003年10月22日至2003年11月19日对我实施的28天刑事强制措施是缺乏事实根据,系为错误拘留。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原则等出发;因为我是职务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所以不构成公安认定的非法拘禁罪、本人不具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公安机关认定该罪明显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公安分局在确认书中不承认错拘的事实,并且对我在刑事拘留时程序不合法等相关行为也予以否认。对于以上所述,公安分局的违规、违法、滥用职权、对我实施的非法拘禁,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由于公安分局派出所对本人的羁押,造成了本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公安分局派出所司法人员的草率和不负责任,导致了本人不仅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也给生活中带来了困难。本人的羁押,造成了社会对我的偏见,生活背景发生许多不能想象的变化,至今在我公安公民信息网站上留档的【刑事拘留、免于起诉】内容。给我的人生留下了终生创伤和遗憾,况且销案了也不出具销案决定书给我,使我不能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从一个履行单位正常职务行为的保安,走向了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角色,给我的人生带来了终生的困惑、遗憾、忧愁。

因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存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是非法拘禁,公安分局对我的强制措施决定,超期羁押26天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一年。是违法的拘留。对于违法拘留,超期羁押,依照国家赔偿法,我理应获得国家赔偿。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此至

这样的答复对吗?

律师你好,我因为申请国家刑事赔偿,在2006年 提出要求公安局确认违法,但被公安局否认了,以后我不断的上访、申诉,都没有解决。现在新的国家赔偿法出台,我按法律程序要求公安局确认。法院不受理。以下区公安局;回复

某某某;你不服2003年渉嫌非法拘禁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的来信已收悉。经调查,现答复如下;2006年8月1日,你向区公安局提出要求确认2003年10月24日对你执行刑事拘留和同年11月19日对你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系违法,并请求国家赔偿。2006年8月24日,区公安局作出【2006】市公【区】确字第3号【确认书】,决定对申请人某某某要求确认我局行使职权违法的申请不予确认违法。后你因不服该决定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查,2006年10月31日市公安局作出【2006】市公法某字第15号刑事复查决定书,维持了区公安局作出的上述决定。特此回复。区公安局信访办章。2011年。我不服回复继续要求市公安局复议,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函复【2011】市公法复函字第11号

某某某;;你的来信收悉。经查,你对区公安局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不服,曾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时公安局已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已送达给你。此复,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2011年。

请问;这样的答复符合法律吗?为何不写如有不服可向法院诉讼字函,我应该怎样继续维权。既不给我立案、也不给我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取保候审一年。我应该怎样继续维权。

刑事辩护 2019-05-18 08: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仅适用于银行、信用社等储蓄业务单位,而且适应主题扩大到其它负有协助查封、扣押义务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如管理房屋档案的房管部门、管理不动产的登记部门、管理有关文书档案的单位、存有病例的医院、握有证据或能查到证据的单位,对法院的调查取证协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为或设置障碍、编造借口使法院无法得到证据。该规定也适用于诉讼阶段。)  
    (二)有关单位(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还有证劵交易与托管机构、保险机构、与被执行人存在投资、融资、交易、结算关系等关系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由存款扩大到财产,并增加了扣押和变价)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它财产的;  
    (四)其它拒绝协助执行的。
  • 不是所有拘禁他人的行为都会被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法律上要求拘禁他人的时间达到一定的长度才会立案,那么,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可以作为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 犯了滥用职权罪的怎么处罚?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派出所不能销毁相关证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
    (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
    (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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