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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租房合同到期不续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到期续租需提前告知房东,房东因此拒付押金合法吗?

其他 2020-03-19 20: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一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劳动仲裁?
  • 一、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主要看双方租赁合同如何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支付违约金。本案其实牵扯的问题是相邻关系问题,相邻方应当在生产、生活中尽人方便,显然这些承租人素质太差没有注意到这些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房东,可以采取通知方式,通知其不能影响邻居正常生活与学习,否则收回房屋。为保证通知被有效认定,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也可以采取由业主委员会陪同通知形式,当承租人不听劝阻,你朋友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这样既维护了承租双方的利益,又维护了相邻方的利益,更确保了合同的稳定性,何乐而不为呢?  二、承租人未尽相邻关系义务可以由两名相邻关系人来证明,但该证明仅适用于你朋友与承租人之间关于解除租赁关系的争议中。  三、顶板损坏是否由承租人赔偿,关键是看损坏原因。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则由承租人赔偿,否则由房东承担。  四、是否群居法律没有规定。这主要取决于租赁合同对此的约定。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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