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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18年和开发商签订有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履约期满如果开放商未能交付房子,则需每天向业主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现在情况是到2019年12月31日开放商因为手续未办齐全一直未能交房,直到2020年3月17日才办齐手续,期间产生违约天数77天。但是开发商目前以疫情为由,不承认77天的违约时间,只承认30天左右的违约时间,其余时间以疫情为由坚决不承认。而且违约期间,开放商从未以任何书面通知,短信通知或者电话通知业主,也一直没有答复准确的交房日期。合同的履约期满也是2019年12月31日,履约期满在疫情之前,所以想请教一下,这个违约期到底怎么算

其他 2020-03-20 17: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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