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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的2007年7月签的合同。先是一份劳动合同,然后又附带了一份违约金的合同。附带的内容大致如下:1 乙方经甲方招聘录用,自愿再甲方工作,服务期三年,约定违约金2w 2 乙方见习期为六个月,再见习期间因个人原因要求离开甲方的,须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全额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3 乙方见习期满以后,再服务期内,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4 违约金的计算:违约金金额按照服务期限等分原则确定,按月计算。 5 本协议书是甲乙双方签订的“上海电器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个需要支付违约金吗?按照现在的劳动法,除了的符合22,21条外都不能规定违约金,我也和这个毫无关系,那我是不是还要支付呢?哪位律师能帮我解答下呢?谢谢

其他 2008-04-08 18: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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