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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在监狱服刑,努力改造得到的减刑标准,可是减刑材料在监狱刑法科三个月了,没送法院

刑事辩护 2020-03-25 0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减刑的程序是为了保证减刑的合法性与严肃性,确保减刑的效果。根据我国刑法第79条的规定,减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减刑的程序大体上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操作:
    (一)对受刑的人考察
    对受刑人的考察是适用减刑的基础工作,是减刑的第一道程序。受刑人只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才能予以减刑,而要认定受刑人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就必须对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加以认真考察,从而为减刑创造条件。
    (二)提出减刑建议书
    监狱以及其他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对受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考察后,如果认为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应当依照2003年4月2日颁布的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执行。
    (三)依法裁量减刑
    依法裁量减刑,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罪或者立功表现,对一定之罪犯适用减刑。由于减刑是审判权之行使,应当将其与对一个人的判决的重要性相提并论。因此,在减刑裁量中,应当严格掌握减刑条件。
  •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
    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
    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
    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
  •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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