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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宅子是我的父亲于1965年建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父母和我分为一户),现在村委会“以一户多宅”的理由要对这个老宅子进行无偿收回。请问合法吗?我了解到国家关于宅基地确权的相关规定是在尊重历史按时间段分段处理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范围在《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执行,我是有可以继续使用这个老宅子的权利,对吗?期盼得到帮助。

其他 2020-03-22 15: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土地纠纷,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 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 你好,土地确权登记的范围有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一种是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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