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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中途可以撤标吗?

其他 2020-04-02 1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
    (2)依法评标
    (3)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
    (4)合理、科学、择优
    (5)对未提供证明资料的评审原则:凡投标人未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属于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确认,应否决其投标;若属于分值评审法或价分比法的评审因素,则不计分,投标人不得进行补正。
    (6)做有利于投标人的评审:(7)反不正当竞争:(8)记名表决:(9)保密原则:评委必须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评审的讨论细节进行保密。
  • 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以外的自愿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本法未作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 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和比较的行为。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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