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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2009年病逝,生前于2003年1月2日写下房子分配问题的遗嘱,为了美观好保管打印后落款亲笔签名,并在审核时在内容中又加插亲笔签名。一张遗嘱有二个亲笔签名。二张同内容的遗嘱有四个亲笔签名,都经法院委托省级司法部门监定真实。并注年月日,无相反证据。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的四个要件。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吗?

诉讼 2011-11-20 03: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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