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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理人将所有股东投资的钱款3.5万多独吞,说是亏空了,也没有清算,原有签订的协议也不认,将所有参与人一个个已各种手段剔除克扣股份钱款或者耗到一起投资的共事人员工作不下去,自己与别人又在多数原有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又重新组建团队,重新组建的团队里面又重复此手段操作撸走其他人8万,人数涉及10人,金额达到11万多,包括这几年的经营所得金额达到50万左右,现在又与另外一波人以这种方式在经营我们原来的工作室,请问这在法律上够不够成严重的诈骗行为???

其他 2020-03-31 10:58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与另外一波人以这种方式在经营,看看具体情况才能判断
  •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带有法律的强制性。
    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的过程,
    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破产债权的确认、清偿、清算组的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普通清算适用于清产还债程序,清算组是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清产还债面对的是每一个债权人,而破产还债面对的是债权人会议。在多数情况下,普通清算都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上,也就都会有剩余财产的分配程序。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至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能否拿回,要看破产公司还剩余资金的多少来决定了。
  • 协议发生争议可以 上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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