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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商场专柜工作的一名柜姐,今天2020年3月37日我们专柜老板告知我于明天2020年4月1日不用再来上班了,我已经在该专柜工作近五年,老板以疫情期间,收入不佳,难以维持员工的工资为由辞退三个柜姐中的我,更扬言不敢辞退另外两个员工而辞退我的原因是因为我来的比她们晚,在这五年工作时间我未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想请问我是否能向老板提出赔偿,亦或者能够过的多少赔偿?

其他 2020-03-31 17:3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主张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或者10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 "您好!针对您所提的问题,我们给出法律意见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因此,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3、建议优先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如沟通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此次意见只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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