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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我遇到一件劳动纠纷,在2019年12月19日入职一家公司,岗位人事专员,负责招聘,之前入职没有设立绩效考核,只是每个月完成4个人以上,可以拿提成,1月底的时候,由于说我把年会的奖品名单照片发到了群里,所以给我警告处分,否则就离职,我只能签这个处分,年后过来复工,由于公司需要,给我增加招聘任务,要每个月完成15个人,岗位职书也一同修改,未加入招聘任务,又设立绩效考核,结果协商延长我的试用期,多一个月,否则只能辞退,从2020年3月19日到4月19日,之前入职劳务合同签的应该是两年的合同,之前约定的也是两个月的试用期。然后到了3月底又给我劝退。因为确实觉得领导不合适,所以选择辞职,但是公司这样操作我知道不合理,请问下老师,约定了两次试用期,而且随意更改我的岗位职业书和工作要求,可以劳动仲裁呢?可以得到赔偿呢。

仲裁 2020-04-01 0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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