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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住了一个房子中的一间屋,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房间旁边的公共卫生间是漏水的。结果交了钱,签了合同住进来后才发现。租住合同签订的租期是六个月,但是漏水的问题出租人始终没有解决,房间里的地板都泡起来了,而且一踩就是一脚水,屋里到处是发霉潮湿的味道。出租人当初口头承诺:"如果三个月到了不租的话只要提前打个招呼就行了",结果现在是这样的屋子我忍了三个月,现在他的维修不到位导致问题始终没解决,却认为我们是提前停止租住,属于违约,要我们承担违约金,扣掉我们一个月的租金押金。由于合同里没有规定相关的修缮义务,我想咨询一下我们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如果他不退押金,我们就不打算搬走,就继续在那里住一个月,不知道这样他会不会以不按时交租金找我们麻烦。我们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其他 2011-11-18 09: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修缮义务的视为出租人承担修缮义务。 若不维修导致该房屋不适住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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