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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民医院治疗胃疼,检查无结果,只查到了胃息肉,做了胃肠镜,住院一周后即将出院发生全身性过敏,满身起红点,转入皮肤科,现治疗四天病情无好转,过敏原显示由于胃肠科大夫用药造成。这种情况过敏的治疗费用还需要我们自己承担么?我们是否能让医院赔偿我们

其他 2020-04-02 0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 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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