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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时间为两年,但是公司并不像刚开始说的哪些条件一样了,我不想继续干了,能不能提前解除,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法律认可

其他 2020-05-04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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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 附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这个规定中就包括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自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失效,原来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失效开始的时间是自条件成就时就开始了,不需要通知解除就生效,也就是说通知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解除条件成就,合同就自然失效。
  • 因延迟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满足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
      3、经另一方催告。
      4、迟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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