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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2020年2月29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一直拖欠2月份工资至今尚未发放。与公司屡次协调,公司不予正面回复。后公司列举我在职时候所犯失误明细,扣除超过我2月份工资还多的处罚。请问这样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民事法律 2020-05-07 12:1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一般可申请劳动仲裁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劳动法》50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你好,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可以直接向劳动局投诉
  • 如果仍与公司协商未果,可以考虑直接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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