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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盒合资经营企业,经协商,双方订立以下合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480万美元(含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00万美元,现金280万美元)美方投资120万美元(含专利权作价25万美元,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价15万美元,现金80万美元),合营企业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约定在分配方式上允许美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但合营期满后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外方的投资者投资收回后,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中,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有什么法律问题?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 2020-04-08 15: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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