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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未婚生育且双方均为地贫患者,男方不同意把小孩生下来,但女方坚持并书面承诺,小孩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均由女方承担,绝不通过任何途径向男方索要。请问这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争议解决 2011-11-19 1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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