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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辈有一套住房,因为拆房协议书上写有父亲,姑姑,大伯的名字,还房时有三份还房协议书,三个各自补买了面积,姑姑,大伯,先后将属下的房子卖了,现在我父亲持有的是注明自己名字的这份还房协议书。我父亲已经80多岁,想把房子公证到我的名下,公证处确以拆房协议书上是三个名字为由不予办理。大伯也年纪很大了,远在昆明,我想请问,如果让大伯去昆明公证处公证放弃这套房子的产权,将公证书寄过来,是否有用,另外公证上需要注明哪些基本要素?

离婚 2011-11-19 17: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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