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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工厂,上班时间是2班倒,正常上班12个小时,开始进厂的时候说好了8个小时,8个小时以外的算加班,给5元一小时加班费,但由于厂家有的时候为了赶货,现在正常上下班就是12个小时,开始2个月还算了加班费,但是现厂方已经明确表态,没有加班费,因为不赶工的时候有时休息2天,像我们赶货是连续加班10多天12个小时,没事的时候也必须电话24小时开机,随时听候厂方的安排,现全体员工要求补给加班费,厂方决得我们是集体闹事,要解雇我们,我们可有合法权利?

其他 2019-01-27 16:2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有合法权利。要求给过加班费的单据要作为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 你好!一天8小时,一星期40小时,超过部分都属于加班。工作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1.5倍计算,周六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按平时工资的3倍计算。你们可搜集并保留平时加班的证据,在单位不给是通过法律途径救济。在一定情况下最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你们的要求合法,如果厂方要解除劳动关系,你们可以要求赔偿。
  • 有合法权利。要求给过加班费的单据要作为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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