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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3月份在一家单位入职前,与公司老板双方达成约定,按每年税前20万元薪酬发放给本人,但先每月先以支付宝形式发放8000元工资,剩余部分,年底再一次性发放,且公司为了避税,合同上每月的薪酬只有2200元,现在过了一年,公司老板说我个人能力达不到她预期,剩余公司不发放,这个是否可以找当地劳动仲裁?需要收集什么证据?

仲裁 2023-01-16 0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任职单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即年终汇算清缴)。2.个人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不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该事项属于个人自行申报事项。3.现行政策,对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要求按月合并申报,但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请补税和退税。
  • 你好,你们之前达成约定,有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吗?这些可以成为证据
  • 你好,如果还是不给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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