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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我在淄博买了两间商铺。开发商与我签定了10年的包租合同,租金一年一付。违约金为10%。08’09’都未返租金。经过交涉,他们同意补还给我。(无违约金)但必须要签一张所谓的收条,但此“收条”条款中有一条:“本人不再追究上述铺位租赁合同签定和履行过程中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的任何责任,如有权利均放弃。”我是否可以认为签字此“收条”后,本人与开发商所签定的包租租赁和同及违约条款自动取消。是不是不能签这样的“收条”?谢谢

其他 2009-06-09 21: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理解是:并不是签订的违约条款取消.而是在签字日期以前,如果开发商有违约责任,你们不予追究,放弃权利.但这条表述确实很有歧义,如果真有纠纷,就看法官的理解了,而且纠纷还是在当地处理的.KFS还是很奸的,谨慎一点的话不要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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