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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问下我司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去年8月帮一家公司托运货物,从西安发回上海,本来货物就有航空箱包装,客户要求外面再包一下,我们委托西安的代理公司帮货物进行了打包,但是在上海收到货后,客户说里面的货物没有问题,但是有一个航空箱有破损,声称这个航空箱子是美国公司专用的,相当于人民币3万多元,要求索赔,当时我们也告知西安代理,后来可能是人事调动的原因,客户公司也没有提及这件事,在今年10月,我司因为这家公司要求高,利润低,准备拿到月结款就不再和他们继续合作,但是就在这时客户公司又提到去年8月的航空箱子的问题,要求索赔。有几个问题请指点,谢谢, 1在时间上对方公司是否已经过了索赔期限? 2对方公司并没有对货物进行保险,就算赔偿的话,一般邮政法是否规定是按照运费的3-5倍? 3对方公司声称航空箱子价值3万多元,而我司在中国市场上调查同类的箱子一般在1千-两千左右,如何来认定对方公司的航空箱的价值? 4我司目前也将情况通报西安代理,假使我司无法拿到月结款,如何对西安代理索赔? 5还需要收集那些资料对我司有利? 谢谢指点

调解 2011-11-21 08: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你们的地位是货运代理人,不是承运人,所以你们公司的责任是将货物交与承运人或承运人指定地点即可。2、航空中发生的货损按照民用航空法有一个限制赔偿的规定。基于上述事实,你们可以起诉该公司要求给付未结的运费。对方会提出反诉,但是,对方必须对于此节货损负举证责任。从基本理论而言,贵公司予以赔偿的数额很小。你们没有理由现在起诉西安代理,因为你们目前还没有形成损失。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这是法律关系比较繁多,貌似复杂,但是厘清后很容易解决的。 la
  • 没过时效,建议委托律师索赔。
  • 面议,。
  • 复杂,miantan面谈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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