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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职工,2015年,单位引进社会资本,子公司由老板承包至今,合同期九年,我本人也和总公司签订了九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基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由总公司负担,加班加点、津贴、奖金由老板负担,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保留。今年,总公司由于龙头子公司战略合作失败,濒临破产,进入改制阶段,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说是非国有企业发放部分不计入经济补偿月工资计算,要以2014年工资标准,做适当上浮,我主张按2019年本人应发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标准,包括老板的年终奖金,请问,我的主张是否合理,公司的主张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有没有侵犯到我的合法利益

其他 2020-04-16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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