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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某公办幼儿园的临聘生活老师,签的是两年的合同,合同是2019年10月份才签的,还没有满一年……,我已经育有两女儿了!现在刚怀上第三胎,学校就要求我主动离职!请问这个合法吗?如果我不同意离职的话,学校会强制开除我吗

其他 2020-04-18 02:1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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