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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值8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7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1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社会保险费5万元,应缴工商机关罚款5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请问: 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 2.破产债权是多少? 3.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破产清算 2020-04-19 11: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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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 对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相关内容如下: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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