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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业资产总额4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值8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8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1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社会保险费5万元,应缴工商机关罚款5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试分析:(1)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2)破产债权是多少?(3)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破产清算 2019-06-28 16:1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首先,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如70万财产中,有属于担保物的,不属于破产财产.剔除该部分后,剩余部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 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 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 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 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 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 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 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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