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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我们说要把现在的死工资改成绩效制度,只发我现在工资数量的百分之八十,半年发百分之十年底再发剩下的百分之十。如果不同意的话就要降薪百分之四十。就是想逼我们自己辞职。这种情况如果我两种提案都不同意的话,是否算是被辞退?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给我补偿?如果补偿的话,我在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应该补偿多少?

其他 2020-04-20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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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降工资被迫离职的,如果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 公司提出辞退员工是应当结算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 公司辞退合同未到期的员工,应该补偿情况如下: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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