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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生效已经快一年了,之前用女方名字向银行借了一笔钱,每月利息千分之三左右,现在双倍合计一万多万利息。女方多次同男方交涉并多次告知利息的多少。但男方依然不理。现在已交由法庭强制执行,但法庭说按照规定只能给一千多元利息。半说是按民事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定的。但我上网查过民事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利率的多少。我想问问如果收利息是否已经规定多少?那么法律又用来保证谁?还有如果男方有心隐瞒财产他和别人合伙做生意,但营业执照上无他的名。那应该如何去取证证明他有份?

其他 2011-11-26 1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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