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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即: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第二十三条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请问各位有经验的专家: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只要能解决问题,我追加15分

其他 2011-11-22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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